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 第5條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 第6條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六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六人至十二人,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
- 第7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 第8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
- 第9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
- 第11條本條例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
- 第12條本局因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對金融、銀行、法律、資訊事務有專門研究之人員為顧問或研究員。
- 第13條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左列事項,得由本局行文: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三、…
- 第14條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 第15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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