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9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及變更 第39條 事業人員或其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申請退休、撫卹或資遣給與之權利: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四、為支領撫卹金,故意致該現職事業人員或其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經判刑確定。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