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38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七章 退離給與之加發及變更 第38條 第三條所定年資結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停止發給其保留之年資結算給與:一、褫奪公權終身。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