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11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三章 提儲金及離職金 第11條 事業人員因辭職、重大過失免職或其他原因離職者,僅可領回其自提儲金本息作為離職金。公提儲金本息收回撥作儲備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