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6條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人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