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20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生產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20條 曾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其將來再依各該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時,應將原所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繳回原服務機構或本部。但其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前項但書規定,於領取年金給付者,不適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