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第6-1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公營事業移轉民營從業人員權益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6-1條 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民營當日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令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事業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