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財政部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機關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