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4條 法規: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組織目 第14條 被付懲戒之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對於懲戒委員會之決議有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附具理由書,向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覆審之申請,以覆審委員會收到覆審申請書之日期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