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7條 遺產管理人對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其遺產者,應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遺產管理人如因管理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之遺產而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公告協尋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承認繼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