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3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為本辦法執行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計畫之審查及核轉。二、預算之編審及轉分配。三、編制與裝備之審查及核轉。四、管理作業之督導及指揮。五、作業規定之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