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三章 祠祀、紀念 第18條 亡故官兵有下列事蹟之一,得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一、作戰時地,為爭取勝利,冒險犯難,功成身死者。二、作戰時地,克盡職責,慷慨成仁者。三、因執行特殊危險任務死亡,經總統明令褒揚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