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第8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文化保存選擇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核定眷村文化保存計畫後,二個月內,將保存眷村土地,依現況點交並無償撥用予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受無償撥用之保存眷村土地,不得變更土地使用用途或移作他項使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