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7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7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國防部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政府機關及其他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代為管理、經營、改良利用或提供為短期性、臨時性之租賃、借用;其作業要點由國防部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