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4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使用情形複雜,短期內無法騰空,且因情形特殊,急待處理者,得由國防部辦理現況標售。前項標售土地,依照現況點交予得標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