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第3條 法規:國軍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標售或處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第3條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內國有土地,得與相鄰公有土地合併標售。前項合併標售,由國防部與公有土地管埋機關協議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