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第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病傷退伍除役檢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第4條 受檢定人對檢定結果認有疑義時,得於收受人事權責單位通知檢定結果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陳報人事權責單位函請駐在地之國軍總醫院或三軍總醫院辦理複檢。前項複檢結果仍與原檢定結果相同者,不得再以同一病名申請再複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