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禁制品條例 第13條 法規:戰時禁制品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13條 條件禁制品,已經敵國政府施行徵用或統制配給時,如有將該項禁制品運送至第七條所規定禁運區域之意圖者,視為運向第八條所規定禁運區域或禁運對象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