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第46條 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編 分則 › 第三章 違反長官職責罪 第46條 長官以強暴、脅迫、恐嚇、利誘或其他不正方法阻撓部屬請願、訴願、訴訟、陳情或申訴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有審查或轉呈之職責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