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6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一章 通則 第6條 本條例稱住所者,依民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戰爭中不在住所居住者,其居所視為住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