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44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六章 制裁 第44條 中華民國之船舶與敵國通商航行,未經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者,沒收之。前項船舶所載之貨物,除敵貨及屬於船舶所有人之貨物外,不得沒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