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38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五章 被拿捕船舶或其貨物應徵用之程序 第38條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