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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海上捕獲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被拿捕之船舶,在海上捕獲法庭審判確定前,因軍事上緊急需要,得徵用之。
但依法不得拿捕者,不在此限。
徵用被拿捕之船舶,除本條例有規定者外,適用軍事徵用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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