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19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章 臨檢 第19條 臨檢應於受臨檢船舶之原航路為之。但因天候險惡或為避免雙方損失起見,得於指定地點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