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18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章 臨檢 第18條 中立國軍艦護送其本國或其他中立國船舶,如其護送艦長,一經中華民國海軍艦長之要求,應即將該船之船貨性質,船員、乘客名冊及到達地點,提出報告書,並能證明其無本條例第十二條所列嫌疑者,得免除臨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