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13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章 臨檢 第13條 海軍艦長對於前條所列之船舶,得令其停航受檢。通告停航在日間以國際通語之信號、旗號或汽笛為之;在夜間以燈號或汽笛為之;天候不良時,並得放空砲兩次為之;對於經通告停航而不遵者,得放空砲兩次,仍不遵者,得以實彈砲擊其檣桅,如再不停航,得擊其船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