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捕獲條例 第12條 法規:海上捕獲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第二章 臨檢 第12條 臨檢,對於左列各船舶行之:一、懸有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國旗而有為敵船嫌疑之船舶。二、有未得中華民國政府特許而與敵國通商航行嫌疑之本國船舶。三、有載運戰時禁制品及禁制人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四、有破壞封鎖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五、有助敵嫌疑之中華民國或同盟國或中立國之船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