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68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五章 軍法人員之迴避 第68條 本章關於軍事審判官迴避之規定,於軍事檢察官、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但不得以曾於下級軍事法院執行軍事檢察官、書記官或通譯之職務,為迴避之原因。軍事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由所屬軍事法院院長裁定之。軍事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應聲請所屬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之迴避,應聲請直接上級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