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14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二章 軍法人員 第14條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