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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軍法官因組織或編制變更而被編餘,未派新職者,仍按原階支全數薪給,並儘速指派新職。
前項編餘期間不得逾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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