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審判法 第128條 法規:軍事審判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相關法規 軍事審判法施行法施行法 第一編 總則 › 第十二章 裁判 第128條 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裁定,以當庭所為者為限,應宣示之。第一項應宣示之判決,於宣示後,應即通知被告上級軍事機關長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