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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法規章節: 第113條

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所持有或保管之文書及其他物件應扣押者,應請求交付。
但於必要時得搜索之。
前項情形,如為其職務上應守秘密者,非經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允許,不得扣押。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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