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受裁判者之配偶,指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時具有該身分之人。受裁判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或兄弟姊妹之認定,以本條例施行日為準。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兄弟姊妹被收養者,仍為受裁判者之家屬。受裁判者死亡或失蹤後,其補償金之申請,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