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按其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本俸或薪額七個月發給。
但經追晉(贈)官階,且追晉(贈)官階之本俸或薪額高於最後在職時之本俸或薪額者,以追晉(贈)官階之本俸或薪額計算之。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本俸或薪額未達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本俸計算之。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
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