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第2條 法規: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2條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按其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本俸或薪額七個月發給。但經追晉(贈)官階,且追晉(贈)官階之本俸或薪額高於最後在職時之本俸或薪額者,以追晉(贈)官階之本俸或薪額計算之。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本俸或薪額未達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本俸計算之。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二項規定發給殮葬補助費。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