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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官兵死亡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國軍現役官兵殮葬補助費給與標準如下:一、火化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七個月發給。
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二、土葬者:以最後在職時各階官兵薪俸額五個月發給。
但薪俸額低於中尉五級者,以中尉五級薪俸額計算發給。
國軍現役官兵在職失蹤,經國防部登記有案,並經死亡宣告者,依前項第二款標準發給殮葬補助費。
但經撤銷死亡宣告者,原發給之殮葬補助費應由支給機關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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