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8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二章 廠商分級及國防安全管控 第8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之輸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核准前,應經主管機關與其他主辦機關共同評估。未經核准輸出前項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或限制其一定期間不得申請級別認證。第一項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輸出核准之申請條件、程序與評估、前項限制申請期間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其他主辦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