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第12條 法規:國防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四章 國防產業之支持及升級 第12條 政府或相關行政法人得依政府政策、國防產業專長領域項別及需求,獎勵合格廠商。前項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捐(補)助。二、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三、優先採購軍品。四、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前二項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