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第7條 法規: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第7條 軍費生,依規定原得享有減免費用或助學金者,賠償義務人得檢具證明資料,向就讀學校申請於賠償之公費待遇及津貼中扣除。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