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77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六章 附則 第77條 憲兵對各種車輛軍用牌照認為有偽造、變造或冒用嫌疑時,得隨時執行檢查,如發現懸用經已吊銷或註銷之執照者,應扣車依法處理。受扣車處分之車輛,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指定地點報到,逾期加重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