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69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五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第69條 軍車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之情形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未立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及向憲警機關報告者,吊銷其駕照,不得再考領駕駛執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