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40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五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第40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並追繳欠費。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