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並追繳欠費。
其傷害收費人員者,除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外,涉及刑事責任部分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