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4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五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第34條 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軍車車長及駕駛人行車前未能確實檢查車況,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