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車輛派遣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
軍車車長及駕駛人行車前未能確實檢查車況,致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之情形者,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記過一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