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31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五章 違規處理及處罰 第31條 軍車行駛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者,車屬單位主官(管)及車輛管理人員記過一次至二次,車長及駕駛視其階級分別懲罰,軍(士)官申誡一次至二次,士兵禁足一日至三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