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第20條 法規: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管理及處罰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交通通信目 第四章 重大交通事故處理、賠償及處罰 第20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為軍車重大交通事故:一、致人死亡負有刑責。二、致人重傷,經權責機關鑑定負主要責任。三、致車輛或裝載物品損失賠償達保險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並經鑑定負主要責任。四、因駕駛人疏失或車輛保養不良,致車輛損毀達四級以上保養修護程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