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8條 軍人自衛槍枝槍照換發每二年為一期,每期期滿前一個月(十二月底前)完成換照,各槍枝管理單位應於十月一日前,按甲、乙類分別造具請換槍照清冊(如附件)兩份、換照人脫帽二吋半身照片兩張,連同原有槍照送請查驗機關彙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