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5條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如下:一、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及所屬旅級以上之單位。二、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及所屬艦隊以上之單位。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及所屬聯隊以上之單位。四、國防部及其所屬直屬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