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3條 軍人持有自衛槍枝,由所屬之槍枝管理單位負責槍籍管理,保防安全部門負責槍枝持有人審查,合格後函請查驗機關覆查及登記,並發給槍枝執照(以下簡稱槍照)。前項查驗機關為國防部憲兵指揮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