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現役軍人自衛槍枝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第19條 軍人自衛槍枝管理機關代管之槍枝彈藥,遇有持有人調職、受訓時,其槍枝即送新隸屬之槍枝管理機關代管,如持有人退伍、除役或外職停役脫離軍職時,其槍枝即送持有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自衛槍枝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